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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再出手.针对影视剪切/改编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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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下称:细则),《细则》要求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出现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形象、泄露国家秘密、损害革命领袖和英雄烈士形象、破坏社会稳定等二十一大点一百小点的内容,其中第92条和93条关于对影视剧、电影的剪切、改编的规定引发行业关注。


具体而言,第92条规定,不得违规播放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的片段,尚未批准引进的各类境外视听节目及片段,或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视听节目及片段;第93条规定,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一位券商分析师告诉记者,这次主要针对电影、电视剧和综艺的剪辑、搬运和合辑等,因为很多用户会因为观看了这些短视频,而不去看原片,据测算这部分内容约占短视频平台内容总量的10%左右。

独立互联网分析师唐欣告诉记者,版权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对于短视频的二创作品,将是毁灭性打击。


记者就此两项规定询问抖音、快手、B站和微视,截至发稿,平台方目前暂未回应。


专家:剪切、改编影响影视收益,且有未引进作品绕开监管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一共有100条内容,但第92条和第93条却引发了最大的反响。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粉丝量巨大。有网友提问:这意味着以后鬼畜、电影解说、混剪都没有了?


其实此前4月份,爱奇艺、腾讯视频、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声明表示,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据媒体报道,《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唐欣告诉记者,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是非执法机构,并没有执法能力。这个规定是协会颁布的倡议性条例,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可能代表着官方今后的态度。


12月15日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也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

在他看来,剪切、改编等确实严重影响到了一批影视作品的传统收入渠道,比如票房,而且有些还是国家没有引进的影视作品,绕过了审核环节。另外,这些问题,现在比较泛滥,投诉也比较多。

也有研究内容版权的司法界人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对使用影视版权的短视频创作,是否可以参考司法上的合理使用范畴,尽量不要对创作者“一棒子打死”。同时,短视频对于影视作品也有宣发作用,长、短视频未来是否可以从宣发合作和版权分成角度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


一位直播、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层人士对记者表示,2018年3月就已有相关规定,当时主要影响鬼畜、二创类内容,这次是针对影视版权的进一步强调。这类讲电影的短视频,很多平台都在做,非常拉用户时长,也算是各个平台的重点,但都是闷声做,不公开讲。他还表示,平台在逐渐发展中,也都是尊重版权的,侵犯版权的内容也都是被管理的。


短视频版权争议如何化解?“避风港”还是“红旗”法则

短视频版权到底如何合理合法、有效率地规制,学界也众说纷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称,对于短视频版权的问题,判定平台责任具有复杂性,因为在每个个案当中看平台要不要为用户行为“买单”的时候,对平台的注意义务判定上有很强的个案性,注意义务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正是用户行为多样性与侵权性质模糊性,使得平台判断过错方面有不确定性。


目前比较流行的说法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ISP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那么,到底应用“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UGC这种依托互联网让全民参与创作的方式,能够给普通网民提供张扬创意的机会,同时也会引发包括版权侵权在内的诸多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在接受采访时说,用户将影视作品通过偷拍等方式上传、私自将书籍类作品进行扫描上传、未经许可剪辑使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或抄袭他人作品构成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有时平台也会因此惹上官司,成为被告,这就是在应用的“红旗”原则。


“毫无疑问,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要担责,平台没尽到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强调,权利人向平台主张权利时,平台应该及时断开、屏蔽相关链接,接到通知后仍然不作为的,平台应该对扩大侵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的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表示,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应当遵循“避风港”原则,因为其界定了各种知识内容传播的边界,还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我国几亿短视频用户每天的视频上传数量是十分巨大的,即使进行大量的事前审查,背后的人力、财力、时间的投入是难以想象的。假设说把审查短视频大部分工作与重点放到事前,事前有一个审查流程,审查时间也会大大延长,更新频度的降低,也不利于提高客户的体验,会导致用户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平台经营。”许身健说。


规范影视切条、搬运、速看等由来已久

事实上,针对影视的剪切、改变的监管由来已久。


2018年3月22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并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贝壳财经记者发现,对视频进行剪拼、改编和二次创作是短视频、中视频影视类讲解的基本方法之一。


今年4月,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名艺人发声,指网络短视频的剪辑和二创存在侵权。此次的联合倡议书,是继4月9日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后的更加具体且具有指导意义的倡议书。联合倡议书针对当前网上短视频侵权现象提出了具体的维权行动建议和指南,呼吁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对短视频侵权现象进行回应。他表示,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于慈珂称,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的呼声,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一是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是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三是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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